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驻宜各单位:
《安庆市市区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实施办法(试行)》(庆军转[2007]1号)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部队、军转干部和安置单位的认可,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安庆市市区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庆市市区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安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安庆市委组织部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庆军分区政治部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安庆市市区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
转业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关于积极改进军转干部分配办法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皖发[2007]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庆市市直单位和城区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 安置工作原则。
(一)坚持指令性安置计划的原则,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
(三)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推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四)坚持军转安置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办法
第四条 团职(含文职处级、技术8级和9级)军队转业干部,在实行考核计分的基础上,实行指令性分配的安置办法。
第五条 营职及以下(含文职科级及以下、技术10级及以下,下同),意愿进入市区党政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少数具有专业特长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主动要求进入企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垂直管理部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指令性分配的安置办法。
第七条 荣立一等功、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或被国务院、中央军委、解放军四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武警总部、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干部,直接指令性分配到党政机关。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总的安置原则要求和市区当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近三年各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单位人员编制、职数等情况,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等部门拟定年度军转干部安置预分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时下发市辖各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
第九条 年度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执行。党政机关安置计划优先考虑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第四章 考试和考核
第十条 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工作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考试按照省军转部门统一部署,采取闭卷的形式进行,考试成绩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团职、文职处级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技术8级和9级、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
第十二条 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记载,按照职级、立功受奖等要素量化计分。考核结果经考核人签字、转业干部本人认可后,分别由安庆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武警消防支队政治部(处)负责人审签、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确认。考核结果一经确认,均不再作变动。
第十三条 考核积分由职务分、综合表现分、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职务分计分标准。
(一)正团职和副团职分别计70分和65分(技术8级、9级参照此标准计分)。
(二)正营职和副营职分别计70分和65分(文职正科级和副科级、技术10级和11级参照此标准计分)。
(三)正连职和副连职分别计55分和50分(文职一级和二级科员、技术12级和13级参照此标准计分)。
(四)排职计45分(文职办事员和技术14级参照此标准计分)。
任现职满最低年限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增加0.5分。
以上计分截止时间按照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综合表现分计分标准。
(一)奖励计分:在部队服役期间立二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计5分,最高计分不超过20分;立三等功的首次计5分,此后每次计2分,最高计分不超过10分。战时三等功按平时二等功计分。任主官满一年以上、所在单位立集体功的按个人记功档次计分,其他集体立功的不计分。
受省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以明确属于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为准)和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表彰的首次计8分,此后每次计4分。表彰奖励最高计分不超过16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计15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的分别计10分、5分。
奖励计分可以累计计算,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处分减分:受党内撤销职务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减10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的,分别减3分、6分;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分别减2分、3分。
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计分标准减分。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计分标准。
第十六条 政策照顾计分标准。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计3分,满10年的计5分,以后每满一年计1分。既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可以(单项或混合)累计计分。
(二)参战(维和)满一年的计10分,一年以下的计5分。
(三)因战致残的计10分;因公致残的计5分。
第十七条 量化积分排序。
(一)团职(含文职处级、技术8级和9级)军队转业干部,按考核积分排序。
(二)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按考试成绩、考核积分分别乘以0.5的权重系数合并计算出总积分进行排序。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依次确定前后顺序。
第五章 安置单位
第十八条 团职、文职处级军队转业干部,由组织部门在安置计划内指令性分配。技术9级及以上、少数有专业特长的军队转业干部、垂直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进入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转部门在安置计划内指令性分配。
第十九条 对参加考试和考核的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安置计划,按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市区党政机关公开选岗的人选;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安置选岗会,军队转业干部按总分从高到低的排序逐一选岗,并现场签字确认。每名军队转业干部只能选岗一次,选岗结果签字确认后不得更改,被选择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
选择公安岗位,必须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个别应参加选岗但在规定时限内未选或自动放弃选择单位(岗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转部门在安置计划空缺岗位内指令性分配。
第二十一条 安置接收方案确定后,由市军转部门按时上报省军转部门。军队转业干部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到部队办结转业手续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军转办报到。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二条 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无条件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并按政策规定妥善进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 军转安置任务接收情况纳入组织部门对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缓办其人员调动、录用和机构编制审批等事项。对经协调后仍然坚持拒收的,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追究责任。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对拒不服从分配或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军转安置部门必须坚持公道正派,按政策规定办事。
第二十四条 军转干部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违反考场规则,违规者笔试成绩作零分处理。在考核过程及档案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积分按零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庆市市区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实施办法》(试行)(庆军转[2007]1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