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驻宜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4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彩虹计划,做好工资指导线及相关工资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实施集体合同,开展工资的集体协商,根据法规和企业效益情况在省公布的指导线区间内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各地按照《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实行办法》(劳社字〔2000〕66号)规定,加强对各类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监督指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协商制度,形成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增资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皖人社秘〔2010〕40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
根据《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劳社字[2000]66号)规定,现将我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二)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8%;
(三)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结合工资指导线要求,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及其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对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企业,一般控制在基准线以下。
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按照不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下线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3.上年度经营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亦可不增加工资。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以此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各市的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企业的增资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