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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宜人社秘〔2014〕127号

 

关于延续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地税局,各参保单位:

省人社厅等四部门皖人社发〔2014〕11号文件规定,省政府皖政〔2013〕5号文件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延续执行到2017年底。为延续执行好社会保险、就业培训缓降调补等政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困难,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缓社会保险费

1、允许困难企业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继续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每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受理并签订缓缴协议,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和地税部门审核后实施。每年社会保险费缓缴到期后,企业应将缓缴资金按时足额补缴到位。未补缴到位的,不得再申请享受下一年度缓补政策。

2、阶段性降低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率。在确保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按规定参加失业和生育保险的企业,自2014年5月起单位费率分别由2%和0.8%降低到1.4%和0.6%。

3、准确核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在每年7月1日至9月20日提出调整当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请。各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汇总后报当地人社、财政和地税部门复审。经当地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审核认定,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其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后人均缴费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单位缴费基数按年进行核定和调整,参保企业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调整。

二、落实普惠制岗位补贴

1、实施条件。 2013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够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可以实施岗位补贴政策。

2、享受对象。参加失业保险、无欠费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均可申请岗位补贴。皖人社秘〔2012〕114号文件规定享受预防失业岗位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3、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按照企业前三年度年均缴费额的一定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和享受补贴企业数量综合考虑,对大型企业设定补贴额上限)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每年用于岗位补贴金额不低于上年度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额的30%,不超过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的30%。

4、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岗位补贴由企业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企业每年9月底前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前三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及情况说明、当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表、不裁员承诺书、不裁员公示。

各地应按照皖人社秘〔2013〕256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建立享受岗位补贴企业违反不裁员承诺时补贴资金追回机制,未履行承诺而裁减人员的企业,将按照实际裁员人数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后续岗位补贴享受资格。

三、发放职业介绍补贴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在本地企业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按季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本地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四、鼓励技能提升培训

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开班前经人社、财政部门批准的,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和人数给予补贴,其中中级工5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企业,应当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

各地要高度重视皖政〔2013〕5号、皖人社发〔2014〕11号文件政策的延续执行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本地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分别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经信委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各地缓降调社保费和职介、培训、岗位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我市人社部门年度目标管理,按季督办,年末总评。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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