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公安局关于收缴非法枪爆等危险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爆危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烟花爆竹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弩和剧毒化学品。
二、严禁非法使用、持有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严禁携带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严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严禁邮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投案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以及弩等危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五、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12月31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以及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受理电话
年11月3日
安庆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奖励标准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军用子弹5发、民用子弹20发、气枪铅弹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元以上、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克,雷管5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元以上、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和仿真枪窝点,查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案件的,收缴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5支以上,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元以上、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使用硝酸铵、农用硝酸铵或硝酸铵复混肥私制爆炸物品犯罪活动的,收缴未取得《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的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10千克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元以上、00元以下奖励。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非法运输、生产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收缴烟花爆竹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元以上、0元以下奖励。
六、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取缔非法制贩剧毒化学品、易治爆化学品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元以上、0元以下奖励。
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0元以上、00元以下奖励。
安庆市公安局缉枪治爆专项办
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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