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自2004年7月起,原告每年均向安庆市卫生局提交《关于催缴离休干部医疗费欠费的函》或《关于协助解决离休干部医疗欠费的报告》,恳求安庆市卫生局协助将包含被告在内的所拖欠的医疗费催缴到位自2004年起,原告每年都向市卫生局呈交报告安庆市交通违章查询,声索债权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主张,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以使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规定的请求专指诉讼外的请求,不包括诉讼上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之规定,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外,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表现,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小儿面部白癜风白癜风症状及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