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哪
虽然不想告诉你们这个噩耗
但是
我不得不要说
你房产证真的要作废了!!!
不过
作废不是不能用
代替它的是这个
近期,广东、江苏、陕西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透露,三省已率先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提前完成全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任务。此外,上海、南京等地近期也颁发了首张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中,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均已发放出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安排,要力争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
年过半
目前这一工作在全国各地积极进展
所以这不动产权证书将
给你我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后,市民新购商品房办证,将由原来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改为1个部门办理1本《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保持收费不变,原来各部门依法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统一登记后,实现了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避免了分散登记模式下的信息查询障碍以及由此产生的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带来的交易风险,减少物权的纠纷和矛盾,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及不动产交易安全。同时一个窗口对外将减少办证环节,让当事人少跑路,能够切实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老百姓和企业的办证成本。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武汉不动产登记发证全面实施后,针对不同登记类型,将分别制定《一次性告知书》,市民可在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和“智慧武汉—武汉市不动产登记网”上了解、查询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办事指南、收件目录、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信息。
停发旧证,那现在要换证吗?
颁发新证,那以前的旧证不管用了吗?……
好捉急
好多问号闪过脑海来来来
小编一一解答你
敲黑板!
敲黑板!
划重点!
听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里面有一条规定
这条规定能让你省好几万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啥意思
就是说:公证材料不再是申请人“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而在新政策实施前,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时必须提交赠与公证书或接受赠与公证书。而办理这项赠与公证要根据房价,按阶梯比例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
搜一搜公证处公证收费标准
相信我,你会感谢新政的!
看到这里
不动产统一登记似乎是有点不错哈?
不用跑那么多部门盖章
交易也更安全
那它和原先的房产证有啥区别呢?
首先,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产权内容更详细。不动产权证除了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其次,“不动产证”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而“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
可以为入学、就医、出国等作为证明和担保。就权利人的实质影响而言,不动产登记证明只是房产证、国土证等不动产统一后的新证明。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有好处的
但是对我们的生活到底有什么影响啊?
1.买房办手续更加便捷。所有手续都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站完成。假如证件遗失要补办,登记机构将免费提供刊发,并在15个工作日后补发。2.相关费用降低。按现有收费标准,以后有房的只收房产证费用,免土地登记费;无房的交土地登记费。而且查询档案免费;相关国有土地、房屋登记费和工本费执行原有的减免政策。
3.对企业而言可缩短转贷时间,降低财务成本。
4.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5.交易更安全。进行统一登记后,信息可依法公开查询,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够查询信息;相关部门,如司法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是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相关证件。
所以关于
“不动产权证”的一系列问题
你记住了吗?
哈哈哈哈哈
业内人士指出
统一登记不动产
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
看来这事是非办不可了
但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什么的
跟小编好像没半分儿钱关系
因为小编并没有不动产要去登记
(微笑.jpg)
哈哈哈哈哈
不说了搬砖去了……资料来源:央视财经、现代商贸工业杂志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年8月31日起,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时间和地点
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自8月31日起,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三、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过渡期内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
四、其他事项
1、年8月24日至8月30日,停办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业务系统对接调试、测试等工作,停办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业务,停办时间不计入法定登记时限。年8月31日8时起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业务。
2、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年8月3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不动产登记收费本着不增加企业、公民负担的原则,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年7月1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9号)精神,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以土地为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我县现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对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我县现行房产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4、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和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以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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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怀宁县人民政府
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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