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在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公告称自年8月15日起,在安庆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宜政秘〔〕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年8月15日起,在安庆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安庆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安庆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工作。
二、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市区主城区(含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上述区域自年8月15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安庆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安庆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业务类型有:国有(集体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待过渡期满后,再纳入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
四、关于原有证书效力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年8月15日之前发放的原各类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以及在年8月15日之前受理并于年8月15日后核准、登簿、发放的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登记簿证。
五、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政策
本着不增加企业、公民负担的原则,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年7月1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9号)精神,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以土地为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我市现行土地登记的文件执行;对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我市现行房屋登记的收费文件执行。
六、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地点、时间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安庆市振风大道与顺安路交叉口东北侧)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安庆市人民政府
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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