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潜山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项目名称
潜山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听证方案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年12月10日下午3:00,会期半天。
地点:潜山恒华大酒店迎宾楼二楼会议室
三、听证方案要点
县城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供水价价格平均水平将有一定幅度上调,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水价上调后,对低保用户实行优惠。
四、听证人名单
聂志祥(县物价局副局长)
桂辽兵(县物价局副局长)
徐景明(县物价局纪检组长)
五、听证参加人名单(共20名)
(一)消费者代表(8名)
王彩萍许彩霞汪峰李春玲
聂贤根黄佑德黄玉珍谢自杰
(二)政府有关部门(6名)
方向明(梅城镇人民政府)
刘和平(县水利局)
沈前进(县民政局)
周余江(天柱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操家海(县财政局)
魏泰松(潜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社会组织(2名)
黄维烈(县消费者协会)
戴继中(县总工会)
(四)利益相关方(1名)
宋煦(县住建局)
(五)经营者(1名)
汪树林(县自来水公司)
(六)专家学者(2名)
冯夏云(县疾控中心)
李丁生(县博物馆)
六、新闻媒体
王阵(县委宣传部)
汪道良(县文广新局)
七、旁听人员
李加发(彰法山居委会)
何汪来(潜山县乡镇自来水供水协会)
八、县物价局、县住建局等单位领导
九、县物价局各部门负责人
特此公告
潜山县物价局
年11月25日
附件:1、关于潜山县城自来水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2、关于潜山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
式水价听证方案
关于潜山县城自来水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潜价本监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年第42号令)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年第号令)等规定,于年7月8日开始对潜山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运营成本进行了监审,并将成本监审报告(草案)送安庆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进行了审核。现将监审情况及审核结论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年第42号令);
(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年第2号令);
(四)《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年第44号令);
(五)《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年第号令);
(六)《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号);
(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皖价法[]号);
(八)《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号);
(九)《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号);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十一)安徽省定价目录;
(十二)《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皖成本2号);
(十三)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部分成本监审的程序
(一)潜价成监通[]10号通知发出后,潜山县自来水公司及时向我们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理。
(二)成立监审工作组,明确项目监审负责人和监审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工作步骤和日程,并告知被监审单位。
(三)听取被监审单位的相关情况介绍。
(四)资料不全的,要求被监审单位补充资料。
(五)实地监审。年7月16日开始对被监审单位实地监审。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了解相关情况。
(六)审核、测算定价成本。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等原则,对被监审单位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计算出定价成本。
(七)征求意见。根据审核情况,起草了成本监审告知书,并于年8月23日送达潜山县自来水公司,潜山县自来水公司及时进行了反馈。对所反馈的意见,我们对其销售人员工资费用以及相关人员社保及公积金等分摊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对,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八)提交监审报告。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法[]号)的规定,对潜山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草拟成本监审报告,经集体讨论定稿。
第三部分基本情况
潜山县自来水公司创立于年,国有企业。法人代表:汪树林。该公司由原日供水能力不足立方米、供水管网约2.5公里发展到日供水能力2.5万立方米、DN供水管网约90公里。再后来,公司为了发展的需要,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国债资金的支持,规划筹建日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的水厂。现在设计供水5万立方米的工程已投产使用,大大缓解了城区供水不足的压力。目前已有供水用户户,供水人口达12万人,供水普及率98%以上。现依据该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和相关帐簿、凭证及资料,核定该公司-年度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财务概况
1、年度资产总额为.14元,负债总额为.47元,所有者权益为87555.67元,主营业务收入.49元,主营业务利润-.06元,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15%(详见表1:1)。
2、年度资产总额为.08元,负债总额为.3元,所有者权益为.78元,主营业务收入.03元,主营业务利润-.72元,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13%(详见表1:2)。
3、年度资产总额为.07元,负债总额为.64元,所有者权益为.43元,主营业务收入.75元,主营业务利润-.49元,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9%(详见表1:3)。
二、业务收入情况
A、年业务收入
填报数.09元(其扣除了已支付的代收的垃圾费元、污水处理费.6元)核定数.69元(实际水费收入为.49元,全年共代收了垃圾费元、污水处理费.2元)。
B、年业务收入
填报数.63元(其扣除了已支付的代收的垃圾费元、污水处理费.6元)核定数.23元(实际水费收入为.03元,全年共代收了垃圾费元、污水处理费.20元)。
C、年业务收入
填报数.55元(其扣除了已支付的代收的垃圾费元、污水处理费.4元)核定数.95元(实际水费收入为.75元,全年共代收了垃圾费元、污水处理费.20元)。
三、供给与销售情况
1、年供水立方米,售水立方米(其中:生活用水立方米,占70.82%,非生活用水立方米,占25.70%,特种用水立方米,占3.48%),管网漏损率17.10%,平均水价1.79元/m3(详见表2:1)。
2、年供水606立方米,售水立方米(其中:生活用水立方米,占70.93%,非生活用水立方米,占24.44%,特种用水立方米,占4.63%),管网漏损率14.12%,平均水价1.8元/m3(详见表2:2)。
3、年供水立方米,售水立方米(其中:生活用水立方米,占63.30%,非生活用水立方米,占29.02%,特种用水立方米,占7.68%),管网漏损率12.15%,平均水价1.9元/m3(详见表2:3)。
四、人员及薪酬情况
1、年度主业从业人员72人(生产人员27人,销售服务人员24人,公司管理人21人),薪资总额.69元,其中人均薪资.41元/年(详见表3:1)。
2、年度主业从业人员76人(生产人员27人,销售服务人员24人,公司管理人员25人),薪资总额.84元,其中人均薪资.46元/年(详见表3:2)。
3、年度主业从业人员76人(其中:生产人员27人,销售服务人员24人,公司管理人员25人),薪资总额.31元,其中人均薪资.85元/年(详见表3:3)。
第四部分自来水运营成本
一、制水成本
A、年度制水成本(详见表5:1)
上报数据.63元,核定数据.98元,核减52.65元。具体如下:
(1)制水环节薪酬费用:上报数据元,核定数据.52元,核增.52元。
核增理由:制水环节职工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计入制水成本。
(2)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上报数据.44元,核定数据.27元,核减.17元。
核减理由: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不符合国家成本监审规定。
据监审,年在制水环节该公司房屋原值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40年摊销,即年提折旧.52元(÷40=.52)。电脑及办公设备等价值.09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5年摊销,残值率按5%计算,即年提折旧.23元。机械设备价值.83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20年摊销,残值率按5%计算,即年提折旧.52元。管网及其他设施价值.64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25年摊销,即年提折旧元(.64÷25=)。
B、年度制水成本(详见表5:2)
上报数据.71元,核定数据.48元,核减.23元。具体如下:
(1)制水环节薪酬费用:上报数据.8元,核定数据.46元,核增.66元。
核增理由:制水环节职工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计入制水成本。
(2)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上报数据.99元,核定数据.10元,核减.89元。
核减理由: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不符合国家成本监审规定。
据监审,年在制水环节该公司房屋原值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40年摊销,即年提折旧.52元(÷40=.52)。电脑及办公设备等价值.09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5年摊销,残值率按5%计算,即年提折旧元。机械设备价值.92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20年摊销,残值率按5%计算,即年提折旧.58元。管网及其他设施价值.64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25年摊销,即年提折旧元(.64÷25=)。
C、年度制水成本(详见表5:3)
上报数据.06元,核定数据.84元,核减.22元。具体如下:
(1)制水环节薪酬费用:上报数据.16元,核定数据.82元,核增.66元。
核增理由:制水环节职工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计入制水成本。
(2)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上报数据6297.13元,核定数据.25元,核减.88元。
核减理由: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不符合国家成本监审规定。
据监审,年在制水环节该公司房屋原值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40年摊销,即年提折旧.52元(÷40=.52)。电脑及办公设备等价值.11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5年摊销,残值率按5%计算,即年提折旧.05元。机械设备价值.82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20年摊销,残值率按5%计算,即年提折旧.68元。管网及其他设施价值.64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25年摊销,即年提折旧元(.64÷25=)。
二、期间费用
A、年期间费用(详见表4)
上报数据.86元,核定数据.57元,核减.29元。具体如下:
(1)主营业务税金:上报数据.71元,核定数据0元,核减.71元。
核减理由: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属于价格构成,不属于成本核算范围。
(2)管理职工薪酬费用:上报数据.85元,核定数据.28元,核减.57元。
核减理由:上报数据混记有生产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3)固定资产折旧:上报数据.41元,核定数据.14元,核减.27元。
核减理由: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不符合国家成本监审规定。
据监审,年在管理环节该公司房屋原值.25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40年摊销,即年提折旧.91元(.25÷40=.91)。电脑及办公设备等价值.79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5年摊销,残值率按5%计算,即年提折旧.29元。管理设备价值.5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20年摊销,残值率按5%计算,即年提折旧.94元。
(4)业务招待费:上报数据.5元,核定数据.76元,核减.74元。
核减理由:业务招待费超过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万元(不含)以内的,按最高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5‰核定。即:业务招待费.76元(.49×5‰)。
(5)销售费用:上报数据.23元,核定数据.23元,核增元。
核增理由:销售环节职工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计入售水成本。
B、年期间费用(详见表4)
上报数据.47元,核定数据.27元,核减.20元。具体如下:
(1)主营业务税金:上报数据.27元,核定数据0元,核减.27元。
核减理由: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属于价格构成,不属于成本核算范围。
(2)管理职工薪酬费用:上报数据.44元,核定数据.09元,核减.35元。
核减理由:上报数据混记有生产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3)固定资产折旧:上报数据.94元,核定数据.81元,核减.13元。
核减理由: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不符合国家成本监审规定。
据监审,年在管理环节该公司房屋原值.25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40年摊销,即年提折旧.58元(.25÷40=.58)。电脑及办公设备等价值.79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5年摊销,残值率按5%计算,即年提折旧.29元。管理设备价值.5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20年摊销,残值率按5%计算,即年提折旧.94元。
(4)业务招待费:上报数据元,核定数据.55元,核减.45元。
核减理由:业务招待费超过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万元(不含)以内的,按最高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5‰核定。即:业务招待费.55元(.03×5‰)。
(5)销售费用:上报数据.23元,核定数据.23元,核增元。
核增理由:销售环节职工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计入售水成本。
C、年期间费用(详见表4)
上报数据.92元,核定数据.40元,核减.52元。具体如下:
(1)主营业务税金:上报数据.18元,核定数据0元,核减.18元。
核减理由: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属于价格构成,不属于成本核算范围。
(2)管理职工薪酬费用:上报数据.08元,核定数据.26元,核减.82元。
核减理由:上报数据混记有生产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3)固定资产折旧:上报数据.35元,核定数据.74元,核减.61元。
核减理由: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不符合国家成本监审规定。
据监审,年在管理环节该公司房屋原值.25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40年摊销,即年提折旧.58元(.25÷40=.58)。电脑及办公设备等价值.79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5年摊销,残值率按5%计算,即年提折旧546.22元。管理设备价值.5元,根据国家成本监审规定,此类资产按20年摊销,残值率按5%计算,即年提折旧.94元。
(4)业务招待费:上报数据元,核定数据.09元,核减.91元。
核减理由:业务招待费超过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万元(不含)以内的,按最高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5‰核定。即:业务招待费.09元(.75×5‰)。
(5)销售费用:上报数据.23元,核定数据.23元,核增元。
核增理由:销售环节职工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计入售水成本。
三、自来水运营成本
根据上述监审结果,自来水运营成本分别为:年度总成本为12177.55元,单位售水成本2.42元/m3;年度总成本为.75元,单位售水成本2.30元/m3;年总成本为.24元,单位售水成本2.28元/m3。
第五部分成本监审结论
通过成本监审,并对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年第42号令)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年第号令)以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以潜山县自来水公司-年自来水三年平均成本为基数,并考虑实际情况核定自来水定价成本。具体如下(详见表6):
1、制造成本
以三年平均制造成本为基数,以三年平均数据计入定价成本,即:制造成本为.1元。
2、期间费用
以三年平均期间费用为基数,以三年平均数据计入定价成本,即:其费用为.75元。
综上监审,自来水三年平均定价成本为2086.85元,按三年平均售水量.7立方米计算,单位平均售水定价成本为2.33元/m3(-年平均售水价格1.元/m3),单位分类定价成本分别为:生活用水1.93元/m3,非生活用水2.89元/m3,特种用水4.70元/m3。
第六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是根据潜山县自来水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做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由提供方负责。
(二)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此次调整自来水价格提供参考依据,不得做他用。
(四)本报告结论为不含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售水定价成本。
监审人员:徐潮林、彭周生
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潜山县城自来水供水成本监审表
关于潜山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
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听证方案
各位听证会参加人:
潜山县自来水公司于年5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调整水价和居民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报告》(潜水字[]9号)。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节约用水,保证县城供水企业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调研论证和成本监审基础上,我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皖价商〔〕86号)、《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法[]95号)等文件精神,提出潜山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听证方案如下:
一、本次价格听证的具体项目
潜山县城供水价格调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
二、潜山县城供水基本情况
潜山县自来水公司创立于年,属国有小型企业。目前日供水
能力5万吨,已有供水用户户(居民生活用户户,非居
民生活用户户,特种用水户户),供水人口12万人,供水普及率98%以上。截止年12月总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负债万元,资产负债率31.9%。
三、县城供水价格调整及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必要性
1、县城供水价格调整的必要性。根据县物价局年《关于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潜价字[]21号)规定,县城现行供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1.5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2.45元/吨、特种用水3.50元/吨。经成本监审,县自来水公司-年三年自来水定价年均成本为2086.85元,按三年平均售水量.7吨计算,单位平均定价成本已达2.33元/吨,其中单位分类定价成本分别为:生活用水1.93元/吨,非生活用水2.89元/吨,特种用水4.70元/吨。加上水资源费上调0.06元/吨,实际定价成本为2.39元/吨,与目前平均售水价格1.83元/吨相差0.56元/吨,供水成本与水价一直倒挂。为了确保县城安全供水,满足县城用水单位和广大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费、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原则,适度调整县城供水价格已成为现实之需。
2、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改革的必要性。阶梯式水价,是争创节水型城市的必备条件,也是现实生活中运用“价格杠杆”实现居民节约用水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够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增强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从而达到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科学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和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皖价商86号)精神,我们拟对城区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施阶梯式水价。
四、县城供水价格调整及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定价原则和政策依据
1、水价调整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统筹水价调整。统筹兼顾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双方利益,合理补偿企业的供水成本,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广大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尽量控制居民生活用水的提价幅度,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生活用水的基本需求。
2、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原则:确保节约用水,理顺水价关系,合理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三级水量基数分别根据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中“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的要求确定。
3、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皖价商〔〕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号)。
五、周边县市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情况
桐城市、怀宁县、望江县分别于年3月、年1月、年11月实施了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列表如下:
桐城市水价
单位:元/吨
序号
调整后用水类别
水 价
覆盖面
1
居民生
活用水
15吨及以下
2.05
85.6%
15吨-25吨(含)
3.08
10.4%
25吨以上
4.10
4%
2
非居民生活用水
3.30
3
特种用水
4.80
综合水价
2.73
怀宁县水价
单位:元/吨
序号
调整后用水类别
基本水价
覆盖面
1
居民生
活用水
15吨及以下
2.30
95.98%
15吨-20吨(含)
3.50
2.94%
20吨以上
4.80
1.08%
2
非居民生活用水
3.53
3
特种用水
5.80
综合水价
3.03
望江县水价
单位:元/吨
序号
调整后用水类别
基本水价
覆盖面
1
居民生
活用水
20吨及以下
1.8
95.12%
20吨-30吨(含)
2.7
1.75%
30吨以上
5.4
0.35%
2
非居民生活用水
2.7
3
特种用水
3.8
综合水价
2.31
周边县现行自来水供水价格一览表
单位:元/吨
地名
自来水供水价格
居民
用水
非居民
用水
工业
服务
行政
事业
经营
用水
特种
用水
怀宁
2.30
3.53
5.80
枞阳
1.40
2.60
3.70
望江
1.80
2.70
3.80
岳西
1.60
2.30
3.00
桐城
2.05
3.30
4.80
太湖
1.60
2.40
3.00
2.00
宿松
1.30
1.70
1.70
2.00
2.20
六、居民生活用水量阶梯分布情况
据统计,我县县城目前居民用水户共有户,户均人员3.1人,人均用水量为3.63吨/月。每月用水量小于15吨的居民用户有户,占居民用户88.84%;月用水量15吨至25吨的有户,占居民用户7.46%;用水量大于25吨的居民用户有户,占居民用户3.7%。
七、拟调整县城供水价格及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方案
1、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基数。将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按每户4人计算)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户15吨(含15吨);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户15吨以上至25吨(含25吨);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户25吨以上。
阶梯式水价及计算办法。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在第一级以内部分按核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超过第一级用水量基数至第二级用水量基数之内的部分,水价在第一级基础上上浮50%,然后分两级计收水费;超过第二级用水量基数以上部分,用水价格在第一级基础上上浮%,然后分三级计收水费。
2、水价调整及阶梯水价方案
综合考虑供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涨幅以及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等因素,按照执行政策、着眼发展、兼顾承受的原则,初步拟定了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方案如下:
方案一: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上调0.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上调0.8元/吨,特种用水上调1.2元/吨。涨幅分别约为32.25%、32.65%、34.29%,调整后利润率为1.5%。
单位:元/吨,T代表居民生活用水量
序号
调整后用水类别
水 价
1
居民
生活
用水
T≤15吨
2.05
15<T≤25吨
3.1
T>25吨
4.1
2
非居民生活用水
3.25
3
特种用水
4.7
综合水价
2.5
方案二: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上调0.5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上调0.9元/吨,特种用水上调1.3元/吨。涨幅分别约为35.48%、36.73%、37.14%,调整后利润率为4%。
单位:元/吨,T代表居民生活用水量
序号
调整后用水类别
水 价
1
居民
生活
用水
T≤15吨
2.1
15<T≤25吨
3.15
T>25吨
4.2
2
非居民生活用水
3.35
3
特种用水
4.8
综合水价
2.57
方案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上涨0.6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上涨0.95元/吨,特种用水上涨1.5元/吨,涨幅分别约为38.7%、38.77%、42.86%。调整后利润率为6%。
单位:元/吨,T代表居民生活用水量
序号
调整后用水类别
水价
1
居民生活用水
T≤15吨
2.15
15<T≤25吨
3.2
T>25吨
4.3
2
非居民生活用水
3.4
3
特种用水
5
综合水价
2.63
对已抄表到户的县城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对未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式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在上述调整价格(第一级)基础上加0.1元/吨。
八、水价调整及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影响分析
1、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对用户的影响。按年城区居民用户平均每月用水15吨测算,方案一约增加居民用户月水费支出5.63元;方案二约增加居民用户月水费支出6.19元;方案三约增加居民用户月水费支出6.75元。
2、实行阶梯式水价对居民用户的影响。目前城区居民用户共有户,我们将第一级水量基数定为每户每月用水量15吨(含)以下,从城区居民用户每月用水量情况来看,实行阶梯式水价对大多数用户水费支出影响不大,也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第一阶梯覆盖80%用户,第二阶梯原则上覆盖95%用户的要求。
3、水价调整对经营者的影响。按-年县自来水公司三年平均售水量.7吨测算,方案一约年增加县自来水公司售水收入万元;方案二约年增加县自来水公司售水收入万元,方案三约年增加县自来水公司售水收入万元。
九、其它事项
1、考虑到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水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存使用。新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以安装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2、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一“户”住宅对应的户籍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用户,由用户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定后,每增加1人,各级水量基数相应调增每户每月4吨,供水企业每年核对一次。
3、实行县城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后,低保户、特困户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件,到县自来水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每户每月5吨(含)以内仍按现行1元/吨执行,超出部分按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
潜山县物价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