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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参保人员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宜人社秘[2014]41号

 

 

关于个体参保人员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个体参保人员:

为完善社保基金征缴结算方式,方便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个体参保人员由原来的一年一次性现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模式,调整为委托银行按月代扣代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凡市本级个体参保人员(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救助金(含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金的退休人员),均纳入此次委托银行按月代扣代缴范围。

二、代扣险种登记及确认

2014年3月1日起,市区个体参保人员均应到本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市区相关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代扣代缴险种登记及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认手续,填写《个体参保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未建立代理关系的人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相应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

签订协议的地点及应携带的材料:

1、签订代扣代缴协议银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各网点。

2、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申请表》,领取委托代扣社保费的交通银行借记卡(免收卡费、年费)。

三、实施时间和程序

1、2014年5月31日以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应在2014年6月25日前完成代扣代缴协议的签订工作,从2014年7月起进行代扣代缴。在签订协议前,如果本人需要补缴2014年6月30日之前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可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填写《申请表》时进行一次性补缴(截止时间2015年6月25日),以后不允许其补缴跨社会保险征缴结算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2、2014年6月1日以后个人首次参保、续保人员,在参保接续的同时签订协议,从次月起进行代扣代缴。

3、自2014年7月1日起,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的社保费(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救助金),全部实行银行按月代扣代缴,不再受理现金缴纳方式。

四、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市人社、地税、财政、人行部门应加强对代扣代缴相关事项的管理与指导,强化社保基金安全监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按月编制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扣缴成功的向地税部门申报开具汇总缴款书,交通银行安庆分行应将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转入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批准的社会保险费归集户),扣缴资金按时划入市国库,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五、其它

1、个体参保人员应据实在代扣代缴协议上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社会保险编号、移动电话等基本信息,认真阅读协议内容,同时将授权扣款的交通银行借记卡(账号)提供给银行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2、个体参保人员在委托扣缴期间,个人的交通银行借记卡内必须保持有足够资金,银行按月扣缴,因存款不足导致扣缴不成功的,银行只对同一社会保险征缴结算年度内(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月份实行补扣,对跨社会保险征缴结算年度的月份不再履行代扣代缴职责,以后也不允许补缴。对因代扣代缴协议内容填写错误等个人原因而造成扣款不成功,或代理无效,或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导致不能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其责任均由个人承担。

3、个人需要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停止某一项险种缴费的,请于每月的25日前到填写《申请表》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手续,银行将于次月开始停止扣缴;如需要恢复代扣代缴的,提前一个月(每月的25日前)到原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4、个体参保人员如自愿调整下一社会保险征缴结算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在每年的4月1日6月25日,到填写《申请表》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进行申报;个人无意愿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统一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认其缴费基数。

5、为有效杜绝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故意逃避社会保险责任和缴费费率等违规行为,代扣代缴实施后不再向个体参保人员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报销凭证。

6、各县(市)可按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人民银行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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