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积极推动纳税信用成果运用,规范我县“税融通”贷款工作,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66号)和《安庆市“税融通”业务实施方案》(宜政办秘〔〕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税融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的规上工业企业和限上商贸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
第三条县政府建立由金融办牵头,县经科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县人行、银监办、县经开区、经发局、担保公司、相关经办银行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确定“税融通”贷款企业名单,核定贷款额度,协调解决具体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第四条“税融通”贷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差别对待、风险控制”原则,引导优质资源向优质企业倾斜,重点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产业。同时申请企业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有近两年及以上纳税记录,且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
2.贷款资金用途仅限于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等合法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
3.企业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
4.企业近两年已缴纳应纳税额,且合计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
企业实际纳税额及纳税信用级别以国税、地税部门认定为准。企业信用记录涉及到法院、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海关等方面均以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第五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开展“税融通”业务,县政府将其此项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机构考核体系,并直接与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挂钩。“税融通”贷款需要县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无需提供反担保抵押物,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第六条“税融通”单户企业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联席会议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融资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
第七条“税融通”贷款业务流程:
1.纳税查询申请企业先到税务部门填写纳税信息报送授权书。税务机关根据授权向办公室提供企业纳税证明。
2.受理审核申请企业携带纳税证明及无相关不良记录等材料向办公室提出“税融通”贷款申请,同时选定1家主办银行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提请审核。
3.核定公示对通过联席会议审核符合“税融通”贷款条件的企业,由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向主办银行出具《“税融通”贷款业务推荐函》。
4.贷款申请申请企业携带推荐函等材料向主办银行申请贷款,主办银行履行必要的贷款审查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放款;需要县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经县担保公司确定后即可放款。
5.备案登记主办银行在发放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出具《“税融通”贷款发放备案函》。
第八条各经办银行对“税融通”贷款实行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县担保公司专门开发“税融通”担保产品,委托银行受理,开展批量合作。
第九条“税融通”贷款业务需要县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均纳入银政担“”风险分担体系。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发生损失则取消当年继续申请资格,并将借款企业及法人代表列入信用黑名单;积极组织资金挽回损失的,酌情予以继续支持;累计两次逾期的企业,报县政府同意,取消其享受招商引资、融资帮扶等政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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