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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

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93号)精神,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经济建设中的风险与挑战,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

2013年,继续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社保费由企业提出申请,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本级缓缴工作由市征缴稽核中心统一受理、签订缓缴协议。

二、适当降低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率

在确保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自5月1日起至今年年底,按规定参加失业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费率分别由2%和0.8%降低到1.4%和0.6%。

三、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2013年,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在6月20日之前提出调整申请,经当地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审核认定,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其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后人均缴费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征缴稽核中心负责市本级参保企业调整缴费基数的申请和初审工作,汇总后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和地税局复审。

四、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由重点帮扶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市本级按月发放重点帮扶企业岗位补贴,各县(市)可按实际确定补贴数额和发放办法。已按照皖人社秘〔2012〕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重点帮扶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五、积极引导本地就业

2013年,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在本地企业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按季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本地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六、鼓励技能提升培训

2013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开发计划经人社、财政部门批准的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的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和人数给予补贴,其中中级工5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企业,应当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

七、其他

各地要高度重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明确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将贯彻落实省政府5号文件的进展情况于每月6日(从6月份起)前分别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书面报告。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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