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人社发〔2012〕17号
关于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19号),出台了一系列的帮扶措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自2012年5月1日起,对已在本市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经省经信委等四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提出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征缴稽核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市本级参保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负责与企业签订缓缴、补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限及措施。
二、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在保证基金支付和不出现基金缺口、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前提下,自2012年5月1日起,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企业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分别由6.5%、2%、0.8%降低到4.5%、1.4%、0.56%,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降低30%(含自2012年4月1日起,按浮动费率办法下浮部分)。降低费率执行时间为2012年内。
三、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自2012年5月1日起,参保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低于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之和计算数额的,2012年6月20日之前由企业提出申请,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审核认定,经市人社、财政、地税三部门统一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后,2012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征缴稽核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市本级参保企业申请并初审,一次性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后,汇总报市人社局复审。
四、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201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能够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地区,面临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已制定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且2012年不裁减人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市本级为400元/月/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执行时间为2012年内。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由人社部门会同同级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困难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具体人数,由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困难情况、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数额及基金承受能力确定。
已经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皖人社秘〔2012〕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五、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本地就业
2012年,对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通过开展企业进校园招聘、校企联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当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学籍管理权限,经当地教育、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在当地实际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按人均不低于2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50%以上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按人均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六、积极帮助企业引进人才
2012年,对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到市内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其中,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20元/人补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50元/人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类企业参加由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市场招聘会,一律免交摊位费,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
七、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人社局、财政局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300元。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人社局、财政局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助办法按就业技能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庆 市 财 政 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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