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安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为元/月?人。
(二)各县(市)按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元/月?人执行。
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一)“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元/月?人。
(二)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散供养五保财政补助标准为元/月?人;集中供养五保财政补助标准为元/月?人。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散供养标准为元/月?人,集中供养标准为元/月?人。
安庆市人民政府
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