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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33号)、《关于抓紧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要求,为推进税务登记号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法人和其他组织年9月30日前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于年1月1日不再有效,请及时到工商、编办、民政等发证机关申领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照,同时到市(县)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变更税务登记。

若前期已办理新登记证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请直接携带有关资料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登记。

二、

办理变更登记时,经办人须已办理实名采集,并携带以下的资料:

1.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使用税控设备的企业需携带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等税控器具、尚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及未验旧的发票。

三、变更事项

(一)未使用增值税升级版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取得“一照一码”新登记证照后,实时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变更税务登记;

(二)使用增值税升级版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系统一体化变更(非正常情况需要做防伪税控系统重新发行)之前,必须完成当期的增值税抄报税和申报。

四、提醒事项

(一)变更后发票专用章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重新刻制。

(二)一般纳税人建议将原纳税人识别号的进项发票认证完毕,如未认证的发票后期发生无法认证情形请退回销售方按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新开具。

(三)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安徽)进行勾选认证的纳税人变更后如果发生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登录的情形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维护。

(四)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在变更当日完成变更前请勿开票。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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