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岳西县信息公开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岳西县农村社会保障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6月17日
岳西县农村社会保障工程实施方案
按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围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工作部署,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结合岳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精准脱贫要求,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着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体系,分类保障、精准发力,扎实推进我县精准脱贫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国家、省、市政策相一致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按分级负责、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纵向贯通、横向衔接、运行规范、与岳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体制。
(三)坚持应保尽保原则。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政策分类开展保障工作,将短期内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就业帮助、移民搬迁等措施脱贫的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
(四)坚持分类适度保障原则。按社会救助政策,对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实施分类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对各类社会保障对象定期复查,实行动态管理。
(六)坚持资源合理整合,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原则。充分整合民政、人社、残联、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农村社会救助政策,形成合力、精准发力,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保障范围
我县农村社会保障脱贫工程主要保障范围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以及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短时间内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就业帮助、移民搬迁等措施脱贫的贫困家庭。
四、保障办法
(一)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确保供养人员共享全面小康成果(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残联、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1、提高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水平。建立特困供养人员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建立特困供养人员综合定额补助机制。年,对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实行星级管理,分别按三星级元/人年、二星级元/人年、一星级元/人年、未达星级管理的元/人年标准予以保障,对分散供养人员按元/人年标准予以保障;积极推动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护理保险、政策性补贴制度,逐步提高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质量。
2、加强特困供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完善敬老院消防设施、护理康复服务等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敬老院工作、护理人员待遇保障机制。敬老院工作、护理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绩效工资按基本工资的30%设置;敬老院工作人员按不低于特困供养人员的1/10配备,根据敬老院工作人员的不同情况,给予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农村敬老院应收住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每收住4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增配1名护理人员,不足4名的,按比例补贴工作待遇。对集中收住的特困供养人员,按社会办养老机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县财政纳入专项预算,年终据实结算。
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办机构集中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每收住1名,县财政按敬老院护理人员工资标准的1/4给予工资补贴,并按政策规定兑现护理补贴。
敬老院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的非特困供养人员,其费用由个人(或义务关系人)自行负担。个人负担范围应包括生活费、基本设备维护费、护理费、护理人员工资(一名护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等。其它社会办机构集中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的非特困供养人员,其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20%。
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管护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组织对养老机构服务评价,制定乡镇财政对养老机构运行、维护投入办法。
(二)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卫计委、团县委、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继续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年,对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集中供养元/人月、分散供养元/人月标准进行救助;逐步健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实施针对困境儿童的医疗救助项目,提升困境儿童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深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相适应。(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扶贫办、物价局、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建立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年,执行市统一制定的元/人年农村低保标准。
2、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稳定增长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及时退出低保范围;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短时间内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就业帮助、移民搬迁等措施脱贫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兜底保障”。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精准救助。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体系,完善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收入、财产认定办法,精准识别农村贫困家庭;进一步健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起纵向贯通省市县,横向联通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落实好乡镇在低保评定中的主体责任,确保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对象精准认定。
(四)建立重度残疾人的保障机制,努力提升残疾人幸福指数。(牵头单位:残联;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卫计委等,各乡镇人民政府)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做好贫困重症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探索做好重度智残人员托养试点工作,重点是帮助扶贫建档户中的家庭主劳力因“痴、呆、傻”等重度残疾人束缚而无法发展生产的贫困家庭,根据其个人(或家庭)意愿,采取集中托养、家庭安养、邻里代养等方式予以保障(集中托养的,由县政府另行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五)强化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卫计委、扶贫办、残联等)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预算医疗救助资金。
2、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扩大至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等。
3、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的全部或部分参合资金,资助率达到%。
4、完善住院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全面取消;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中,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可采取慈善捐赠、社会帮扶、临时救助等方式予以救助。
5、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白血病及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版)〉的通知》(皖卫农〔〕34号)文件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六)规范临时救助制度,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加大临时救助实施力度。加大县级财政投入,县财政按省以上补助资金总资的10%至30%比例落实本级财政预算。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切实将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加大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各类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
2、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县、乡(镇)、村“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费等方面探索创新,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实现社会救助效益的最大化。
3、拓展临时救助方式。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实际需求,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提供转介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实行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七)巩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果,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核准贫困人口参保基础信息,多方合力提升惠民力度。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提供完备、准确、最新的贫困人口信息,交由县人社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核对;县、乡两级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参保人员信息摸底工作,动员近年来未缴费的贫困人口参保;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保费的,各乡镇做好帮助、解决工作。对应残疾及计生手术并发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因素致贫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正常落实补贴、代缴。
2、做好贫困人员服务工作,积极维护参保权益。建立贫困人员信息备案,严格业务代办;强化对金融机构、代办商户的监督,及时处理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商户强拉强卖等行为;按国家、省、市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养老金、政府补贴等政策。
3、开展村级工作站示范服务建设,夯实农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网络基础。用3年时间开展村级工作站示范服务建设,具体采取“一根线、两个点、三个不出村”模式:“一根线”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网线通入各村,实现从省到村业务信息系统覆盖。“两个点”即金融机构代理点和业务办理服务点。结合村级为民服务大厅建设,设立社保服务窗口。“三个不出村”即参保缴费不出村,日常业务查询、办理不出村,保险待遇领取不出村。
(八)健全贫困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困难人员居住安全。(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等,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五、资金筹措
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除上级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预算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委、扶贫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社会保障脱贫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民政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将社会救助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纳入民生保障考评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县、乡(镇)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通过日常联系、会议协调、简报交流、督查调研等形式,做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保障机制。县财政要不断加大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的投入,充分实现其保障功能;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建立村(居)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办理、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继续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总体目标,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以及社会保障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领会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强决心和信心,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扶贫济困的强大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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